七警案判每位兩野,有人話太短,又有人話太長,當中無限原因都係個人情感多於理性邏輯。反而代表首被告嘅駱大狀比較冷靜,大概係因為佢知道,警務人員犯法本身就罪加一等,加埋否認控罪,根本係無咩機會可以求情減刑。


更重要係,你斷正有片,由你打包個犯到暗角拳打腳踢,全部有齊。

無錯,係犯。

當曾健超向警察潑液而被制服後,佢就係一個襲警嘅疑犯。

好多人話只係水姐,襲咩警?當然,喺對身體傷害而言,並唔係咩大創傷,但呢個行為喺當時情況我相信絕對有挑釁意圖,拉佢絕不為過,有無罪,自然有法官去判。事實上第一審個官係判左佢5星期,佢係要為佢無理嘅挑釁而負責,佢而家只係保釋等候上訴。


但問題係,一個人襲警,警察必要做嘅係制服佢然後拉佢。


因為警察係執法者,疑犯有無罪,係司法嘅問題,無論個犯有幾賤或者有幾天理不容,警察都只係負責看管疑犯同搜證,私自傷害犯人,係一件嚴重違反紀律嘅行為,身為紀律部隊最忌就係呢樣。

相信大部份警察都會遇過仆街嘅犯,佢根本就係想你打佢,你打佢,你就中招。中左個犯招嘅,佢地唔係第一堆,更加唔係最後一堆。斷送前途?可惜呀,不過唔係一個寬恕嘅理由。


紀律部隊本身就係最要求你嚴守紀律,紀律部隊犯錯會比普通人罰得更重,由入學堂開始你已經知,甚至可以話係常識,呢個係無可爭議。


然後去到話7警係受挑釁而犯錯,加上當是社會事件形成巨大壓力,作為求情。我認為,甚至深信,呢個係一個相當有力嘅求情理由,如果佢地係認罪嘅話。


司法制度下,認罪係可以減三份一刑,加上一個有力嘅求情理由,仲要有一大堆求情信,令個官感到你有悔意嘅話,以我普通人嘅思維去估,緩刑絕對有機。

但7警選擇唔認罪,再以一啲走位嘅理由試圖脫罪,最後失敗左,理所當然要受一個沉重代價。正如你玩 poker,如果你一開始唔去,你只係輸一注,但你選擇 all in,最後比人同花順一野清袋,你問點解唔可以輸一注就算?你估下人地會點答你?


好多政工作者要求輕判甚至特赦,用一句佢地最鐘意用嘅對白送番比佢地:

「唔好將件案政治化。」

警員手足有情緒情有可原,畢竟前線當時係有極大壓力,新任高層又唔想做醜人,仲想靠今次事件去為自己建立一啲威望,甚至批准眾籌。

但請高層出力撐之前諗清楚,你今日出盡力去維護7位斷到正再嚴重影響警隊聲譽嘅前警員,之後每一個打犯嘅警察你係唔係都會咁撐?對之前因打犯而革職嘅,前途盡毀嘅,又公平咩?有左今日嘅例子,前人又可唔可以翻案?紀律二字又要放喺邊?

你親手打碎個天秤,之後就覆水難收,歷史會記低邊個做呢件事。


至於政工作者(編按:「政棍」二字優雅一點的說法)其實講都嘥氣,只要可以爭取曝光爭取利益就絕不放過。唔該,搵食行遠啲,香港司法獨立係一把不能撼動嘅鐵尺,佢唔完美,但起碼規則清清楚楚,無論出面渾水有幾濁,入得法庭就係黑白分明。


就算有多政見矛盾,入得去,就係邏輯同規則定案,無論係邊個犯法都一樣。今次件事就係有人挑釁襲警,有7名警員不堪受辱而打犯,又因為上庭選擇否認控罪,最後敗訴,否認控罪後求情不獲重視,判處入獄兩年,完。


唔好妖魔化警察,去合理化自己過火甚至犯法嘅行為;更加唔好用歪理去掩飾打犯係罪行呢個事實。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嘅行為負責,無論你有幾神聖嘅理由都一樣,呢個就係法治精神。